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中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康彩霞,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228号中濠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14922)与申请人杨刚林、刘金生、梁心民、刘文欠等4人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作出裁决及决定。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4〕第690号《裁决书》一份、《决定书》一份。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杨刚林的仲裁请求事项。决定结果如下:对申请人梁心民、刘文欠、刘金生等3人的仲裁申请按撤回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劳动者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
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洪正平 书记员:王珊妮
书记员联系电话:0595-88752291
联系地址:石狮市金盛路37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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